|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应聘试驾受伤,招聘单位担责吗?

法院:面试处于缔结劳动合同中,单位担次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30 10:09:57


    应聘转运工在面试过程中受伤,造成各类损失7万余元,招聘单位是否担责?日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面试单位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王某面试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王某受伤,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系永川区五间镇某村村民,2014年8月28日早,其经人介绍到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聘长期转运工,具体工作内容为将包装好的菌包用电动三轮车从生产车间转运到培养室,路线长度约200米。面试由该公司生产厂长段某负责。面试过程中,王某向段某表示,其驾驶电动三轮车已有三年左右,段某随后将公司的电动车提供给王某试驾。见王某开车没有问题,段某带王某到车间熟悉工作环境并装了一车菌包,由段某驾驶带王某熟悉了转运路线。后二人返回生产车间,段某因有事离开,便要求王某装载菌包后独自转运一次。转运中,王某驾驶的三轮车侧翻,造成其腰椎骨折。后经鉴定,王某腰椎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

    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今年7月,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某农业发展公司面试时,双方处于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某农业发展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面试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致王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熟悉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车车况,理应安全、谨慎驾驶,其操作不当致自己受伤,且事发厂区路段宽阔、视线良好,其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王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郝绍彬  唐 诗  陈俊杰)

责任编辑:张晗琨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1/28/content_105270.htm?div=-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