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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投诉举报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18 20:33:58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禁隐匿、毁弃信访举报材料。
第四条  设立专门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全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五条  对重要信访举报,及时、妥善、保密处理。
第六条  对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交办函后六个月内书面报告查处结果(特殊要求办理时限除外)。如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应向上
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或领导机关说明原因,延长查处时间。
第七条  对来访人员要在专门场所接待,并作接谈记录,必要时可作录音。对来访问题的具体处理,按本规定对来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举报电话应保证有人接听,接听人应认真、耐心,做好接听记录,必要时可作录音。举报电话为自动录音电话的,应专人负责管理,负责人员应及时听录音、
保存录音和整理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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