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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关于为经济建设服务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十项措施

发布时间:2012-02-18 20:37:37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切实增强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稳定意识,不断适应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一、对辖区企业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
解工作,争取申请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人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护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难关。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庭长、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重要生产设施,要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确需查封相关设施的,可采取查封措施,但应允许被执行人使用
,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
      三、对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综合平衡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或者财产价值的贬损。
采取上述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办理,严格按执行措施的审批手续办理。
      四、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被执行财产的价值,严格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变卖规定的财产下幅
尺度,严禁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五、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执行措施可以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予以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防止影响企业的平衡和长期发展。
      六、对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裁员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要快立案、快执结。对有可供执行的
财产和有可执行财产线索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结案,如遇有依法不能执结的情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七、对职工人数较多企业,执行时尽量不要影响被执行人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保、医保费用的交纳。因此而影响申请执行职工工资发放和相关费用交纳的,要优
先保障申请人职工利益。
      八、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的执行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农村发展。
      九、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异地执行预案机制、群众性事件预警机制、汇报沟通协调机制、执行和解机制。
      十、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监督指导、开展调研工作方面,建立业务指导制度、系列案件统一协调制度、专项案件报告制度,要加强对辖区企业状况调研以及有针对性
地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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