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近日主办破坏网络交易秩序刑事司法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职业炒信第三方平台完全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处罚。
据悉,当前,以批量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网络账户、组织炒信行为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型恶意行为愈发猖獗,形成规模庞大的黑色、灰色产业链。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公检法机关面临发现了难管理、管理了难立案、立案了难判决的尴尬境地。
法研所所长蒋惠岭介绍说,从去年开始,法研所专门组织课题组深入研究互联网犯罪问题,破坏网络交易秩序刑事司法问题便是其中的重点。
法律依据不足量刑偏轻
据了解,随着不法分子应用互联网技术,犯罪手段出现碎片化发展趋势。黑色产业链的产生,与这种碎片化趋势息息相关。犯罪行为被细化分解为若干碎片,不同团伙承担不同分工,上下游之间只是一种陌生的服务提供关系,甚至根本不用见面。针对某个单一环节很难判断是不是犯罪行为,团伙之间的联系也很难判定。
法研所副所长范明志说,相比传统案件,互联网犯罪的刑法适用面临一些现实困难,远非犯罪手段翻新这么简单。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发现,批量恶意注册行为中,整个产业链分为黑卡提供商、注册平台、打码平台、账号分销商以及下游售假、欺诈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独立运营、自成体系,向下游输送相应工具和服务,形成一个庞大的犯罪利益链条。但目前只能打击最下游的犯罪团伙,上游某单个环节却难以定性。因为各环节相互隔离,很难证明他们之间的主观联系,难以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范明志认为,破坏网络交易秩序行为的刑事司法现状表明,定罪、量刑均存在一定问题。定罪方面,法律依据不明确导致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破坏网络交易秩序行为不能及时打击。量刑方面,对新型互联网犯罪的危害性、主观恶意等把握不准,往往导致量刑偏轻。
恶意注册助长下游犯罪
据介绍,恶意注册是以不正当使用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通过软件程序自动化批量注册虚假网络身份,用于下一步违法犯罪活动,如发布危及国家的言论、诈骗、售假等。当前,恶意注册从业人员达到几十万人,恶意注册的账号不断攻击全国1.2万个互联网平台,产值规模达到上千亿元。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恶意注册是网络犯罪的起点,助长下游大量犯罪。规制批量恶意注册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据了解,虚假认证是互联网上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方式。互联网平台会要求用户注册账号时提供个人真实有效的信息,完成认证后的账号在网上具有“网络身份证”功能。然而现实中,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绕过实名制,形成“实名不实人”的情况。据统计,目前有近20万个虚假认证团伙,年交易额超过几十亿元,涉及到超过70万张身份证。
身份证电子信息是否属于身份证或者公民个人信息范畴;通过买卖、遗失、盗用、伪造等方式获取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虚假认证,是否属于刑法规制范围;伪造、变造者与买卖或进行虚假认证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问题,法律上一直存在认识模糊,致使打击力度不尽如人意。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公民身份证电子信息还不能归属刑法所规定的身份证范围,但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也属于公民基本个人信息范畴。因此,使用、盗用他人身份证电子信息的,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处罚。对于买卖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22、23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进行处理。这一观点获得与会专家一致认同。
炒信平台实为幕后推手
炒信行为客观上破坏了电子商务公平的交易秩序。法研所刑法室主任李玉萍研究发现,当前从事炒信的主体包括店铺卖家、虚假买家(刷手)、炒信平台、为炒信提供技术帮助和支持者。炒信平台作为组织者发挥着关键作用,实际上成为炒信幕后推动者和最大获利者。
据介绍,当前组织炒信的平台分成三类:专门的网站,据不完全统计,这类网站已经达到680余家,年资金流达到上千亿元;专门炒信的通讯群组,已有500家以上,年资金流超过1000亿元,比较大的通讯群组,单日上线人数达到23万人以上;隐蔽性的工作室,规模达到上千家,年资金流超过500亿元。
在李玉萍看来,职业炒信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构罪要件,这种行为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与会专家认为,以批量恶意注册行为、虚假认证网络账户、组织炒信为代表的新型破坏网络交易秩序行为,是互联网技术对犯罪行为的全新异化,在主观、客观甚至客体方面,都形成全新挑战,迫切需要发展完善新形势下的刑法理论与制度,让法网“罩住”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