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树立法院及干部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执法形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龙沙区人民法院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一、全体干警接待群众来访要主动热情,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负责立案的干警对待当事人起诉要认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立案的必须及时立案,不应当立案的要耐心解释清楚。审判人员未经立案不准擅自审判案件。
二、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准剥夺或限制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制度规定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四、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必须公开审判。
五、适用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不准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准涂改、隐匿、销毁、伪造证据。
六、审理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民事案件实行简易 与普通程序分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在六个月内审结。不准无故超审限或不按期移送上诉卷宗。
七、审结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刑事案件不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或量刑不当;民事案件不准违反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达成不公平调解协议。不准强制当事人撤诉。
八、执行案件应在六个月内执结,法定期限不能执结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符合中止条件的,依法裁定中止,符合债权凭证条件的,依法发放债权凭证;符合终结条件的,依法裁定终结。不准故意拖错过执行时机造成案件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
九、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合法有据,手续完备,方法得当。不准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其它强制措施。
十、必须文明执法。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准冷、硬、横、冲,不准酒后上岗接待当事人。
十一、必须严格遵守各基审判纪律。不准在家接待当事人或为案件说情的人;不准本人或家属子女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准泄露审判机密。
十二、必须廉洁自律。不准接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宴请或礼品;不准勒卡当事人或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龙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的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