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以部门为单位成立学习小组,部门负责人为学习小组组长,部门负责人指定副职或其他人员为学习委员,其他人员为组员。
第二条 学习小组组长的职责
(一) 组织全体组员参加业务学习;
(二) 监督全体组员的学习情况;
(三) 审批组员的缺席情况;
(四) 总结学习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五) 组织全体人员对学习制度进行讨论、修改;
(六) 执行奖惩规定。
第三条 学习委员的职责
(一) 在组长因故缺席时,代行组长的职权;
(二) 确定主讲人和学习题目;
(三) 对小组成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年终总结,交组长审核;
(四) 协助组长监督学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学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组长汇报。
第四条 各学习小组的学习内容
(一) 国家最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颁布和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
(三) 基本法的再学习;
(四) 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第五条 各学习小组的学习方式
(一) 主讲人讲解;
(二) 小组成员讨论;
(三) 到相关单位学习;
(四) 其他。
第六条 学习小组的课时安排
(一) 每两个星期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五下午;
(二) 课时为二个小时,下午14:00-16:00。
各部门可在每周的例会上同时组织学习。
第七条 学习纪律
(一) 全体成员必须于13:50分到达会议地点。
(二) 因故确不能参加学习的,应提前一天向组长请假,组长不在应向学习委员请假,回来后销假,并按照组长或学习委员的安排进行补课。
(三) 任何人不得无故旷课。
第八条 奖惩
(一) 年终由学习委员提出总结意见;
(二) 学习内容作为知识更新的考试内容。根据考试情况,评出学习优异者1名,并报政工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