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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不再是法律之外的“自留地”

发布时间:2016-03-02 10:16:05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精神暴力被纳入家暴范畴,另外,同居的情侣也适用于这部法律,其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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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保护令成反家暴司法利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最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人身保护裁定使家庭暴力由事后的制止和惩罚变为事先的预防和控制,更加有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独特的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功效。“人身保护令”堪称反家暴法为家暴受害者撑开的保护伞,有望成为更多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成为施暴者的“紧箍咒”。

    在我国,“人身保护令”源自“无锡经验”。2008年8月6日,无锡市崇安法院作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国内首次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2013年7月31日,崇安法院又发出了全省首份人民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保护令”不再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为前提条件。这些“无锡经验”在反家暴法中得到了体现。

    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和现实威胁等因素影响,不少家暴受害者长期“隐忍”不敢反抗和寻求救助。《反家庭暴力法》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身保护令可由家暴受害人单独提出申请,不再依附于其他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证据可以起到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作用。人身保护令既有救济功能,也有证据功能。人身保护令贵在及时神速,该出手时就出手。按照《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或者驳回申请,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

    人身保护令并非纸老虎,违反保护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之后,法院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当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只能起到应急保护的作用,并不能消除家庭暴力。并且,《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也比较原则,亟待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执行指挥中心    

文章出处: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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