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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鱼”之思:法治与诚信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2016-03-15 10:13:57



盛方奇 绘图

    每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和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都备受社会的关注。今年2月份发生在哈尔滨一个小饭店的“天价鱼”事件,就持续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

    令人咋舌的“天价”鳇鱼

    今年2月14日,江苏常州的陈先生和家人去哈尔滨旅游,被导游带到一家名叫北岸野生渔村的饭馆。他点的菜品中,有一段鳇鱼,最后被要价5731.2元。陈先生遭遇的鳇鱼价格,远超去年青岛“天价大虾”的价钱,此事因而被称作“天价鱼”事件。2月21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吊销北岸野生渔村的营业执照,对店主罚款50万元。随后,哈尔滨市在全市范围开展了餐饮业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的口号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处一起,举报一起追究一起。于是,社会舆论再次翻转。

    价格欺诈不能见怪不怪

    “天价鱼”事件,当然也成为三月份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论的话题。一条普通的鱼,商家敢以“天价”出售,足以引至公众注意。

    “天价鱼”现象,表面上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实质上则反映出市场经济主体诚信意识不强、政府监管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市长宋希斌在此次两会期间表示:“天价鱼”事件,涉及社会诚信和社会管理秩序问题。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应当着眼于让整个社会向有秩序、讲诚信、重操守的方向转变。对于这种转变,政府应当担负重要的推动责任。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省长陆昊也在人代会上发言说,对法律制度和规则的信用意识必须加强,对“天价鱼”事件, 各级政府必须引为深刻教训。

    “天价鱼”事件,暴露出一些经营主体诚信度之低,已经到了令人惊愕的程度。在商业领域,由不诚信导致的不合理的“天价”,虽然呈现偶发状态,但不能不引起重视。不诚信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必然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销蚀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根基。而商业领域的不诚信现象,绝非孤立的和偶尔的现象。任何一个人的商业经营观念,都不会与外界影响没有关系。曾经有人说过,如果社会制度完善,坏人也不敢做坏事;如果社会制度有缺陷,好人也会做坏事。任何一个不诚信的商业经营者,他的理念选择与社会环境因素,都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一个领域存在的不诚信现象,与其他领域存在的同类现象,也都有着相互诱发的作用。因此,治理商业领域的不诚信,并非仅仅需要在商业领域开展工作,而应该在社会各个领域同时开展综合性治理,对不诚信问题的治理,绝不可以有一时一刻的松懈。

    让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

    当今时代,社会已经发育出相当程度的文明和法制。对于不诚信现象,社会已然有加以规制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力,被赋予社会的管理者。对于不诚信现象的规制效果,折射出社会管理者即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这种管理能力,就体现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力。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不诚信行为的惩治而言,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是有法必依的促成条件。只有管理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促使商业经营主体有法必依。我们不能想象,即使管理者执法不严,商业经营主体也可能自觉做到有法必依。在这个角度上,我们清楚地看到,治理不诚信问题的关键,是社会管理者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正如宋希斌在人大会议上发言时讲到的,政府对行业的监管一定要到位,承担具体监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一定要真正负起责任。有人做出了卖“天价鱼”这样的不诚信行为,我们的监管工作就要使他对于自己的不诚信付出代价,这种代价要让他刻骨铭心。

    这番话,可谓一语中的。如果我们的监管工作能够执法必严,能够使做出不诚信行为的人付出代价,不诚信行为就必然收敛,市场经济中就能建立起诚信体系。我们的市场就能呈现诚信、公平和有序的发展态势,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责任编辑:张晗琨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3/15/content_109663.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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