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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里寻她

  发布时间:2016-03-25 10:09:53


    记得美国有个学者叫大卫·E·杜菲,他说处决犯人的场面,堪比足球比赛还有摇滚音乐会,有成千上万的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去观看绞刑。这位美国学者还有句话,时常被刑法学人拿来引用:尽管盗窃要判死罪,在公开处决场合,扒手却十分活跃。

    《药》里面有一段描述:老栓也向那边看,却只见一堆人的后背;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静了一会,似乎有点声音,便又动摇起来,轰的一声,都向后退;一直散到老栓立着的地方,几乎将他挤倒了。这是鲁迅先生从侧面描写的处决场面,小说中没正面出场的夏瑜,其生活原型可能是女革命者秋瑾。

    上面两段文字,其来源一为外国、一为中国,其内容一为法学、一为文学,到如今关于行为的是非、法律的善恶,时间已经给了我们倾向性的见解,再做评价便有画蛇添足之嫌,何况它们还有别的地方值得去琢磨。

    作为社会现象的刑罚在两者的描述中,原本是用来杜绝仿效、威慑他人的,吊诡的是,公开行刑的威慑作用,远不如免费观看的功能更深入人心。这便应了朱自清先生的那句“去的尽管去了,来的尽管来着”,在现状和愿景之间,多少努力仿佛迅速湮灭,却又在沧海桑田的变迁后,让后来者看到形成己身所处境况的清晰脉络。

    所以笔者揣度,尽管在历史的洪流中,不是每一粒沙都要变成丰碑,但是丰碑就形成于无数细微的聚变。法律始于国家的形成,作为社会得以有序运转的圭臬,其发展历程中虽鲜有女性的痕迹,但我们还可以找到因女性而出现的诸多闪光点。拉近镜头之后,细节更加耐人寻味。

    【一】

    西汉的缇萦,她父亲淳于意,职位太仓令,大致相当于现在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总经理,兼职医生。淳于“总经理”因为行医不够圆滑,遭他人诬告而被判肉刑,须押往京城长安行刑。行前,淳于意感叹“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五个女儿中缇萦最小,她不高兴父亲说生女儿没用,更心疼年迈的父亲,于是收拾行装,随父亲一同到长安。那时候汉文帝颁令允许百姓直诉冤情,缇萦请人代拟奏章,为父申冤的同时,还指出肉刑的种种弊端:“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罪,使得自新。”她说肉刑断绝了犯人的改过自新之路,理应废除。为了给父亲求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自己愿意入宫为奴,替父亲赎罪。汉文帝被缇萦的孝勇所感动,不但赦免了其父,还下令废除肉刑。班固有诗称赞“百男何愦愦,不如一缇萦”,虽有借史抒发自身感慨的缘故在里面,也算替史家出面为缇萦翻了生女不如生男的案。缇萦确实干了一件大事,不仅救了她父亲,她的举动拿到今天,还是一个宪法事件,她提出了修改刑法的议案,并且因为议案得到通过,刑罚制度由此修改,刑罚的执行方式向人道化的方向演进,是中国乃至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的大事,其对世意义比传统美德故事中缇萦救父的典范功能更加直接有效,影响也更加深远。

    与生活在封建社会早期的淳于意相似,封建社会末期的“小白菜”毕秀姑的经历也肇始于“人祸”,追索一下背景,史料上分析出多种原因。一说刘锡彤担任余杭县九品税吏时,那位在毕秀姑案件中被冤枉为“共犯”的杨乃武,曾向杨在杭州府当官的老师告过刘的状,导致刘被免职。另一说是,杨乃武在案发之前曾作讼师、替人写状,因而与知县刘锡彤结怨。又一说是,刘当知县时,乘官船走错了路线差点和杨的船相撞;后来杨考中举人后,依照惯例,应该向父母官拜谒,以谢栽培,知县也应该前来祝贺,但杨没有行拜谒之礼,刘更没有屈尊到贺。

    后来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故事,大家差不多都知道了。有人对毕秀姑案件引用了社会学上的解释:“面子是中国人社会生活的纲领……它比命运和恩惠还有力量,比宪法更受人尊敬。”说的不无道理。法律问题反映的是其背后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主导着阶段性的法律走向,社会观念影响着一定时期的法律思维。人们力求通过法律解决社会问题,但我始终觉得“解铃还须系铃人”,减少社会问题还是要从社会本身入手。

    毕秀姑案件如今的代号是“杨乃武与小白菜”,而从案发当时的公文表述中可以看出,毕秀姑才是该案的第一主角,承审官员普遍将该案定性为“毕秀姑毒毙本夫案”。假使毕秀姑确实与杨乃武因奸起意,共谋杀死葛品连,由于身份不同,两人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导致的后果也不相同。葛品连是毕秀姑的尊亲属,毕秀姑以卑犯尊,按照《大清律例·刑律·人命·杀死奸夫》的规定:“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再根据其补充规定:“凡奸夫同谋杀死亲夫,系奸夫起意者,将奸夫斩立决。”可见,无论毕秀姑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她应受到的处罚力度都比杨乃武严重得多。之所以到现在成了“杨乃武与小白菜”,估计是由推动翻案的因素决定的,一个没有经济来源、没什么社会地位、没有法律功底、缺少得力社会关系的女子,毕秀姑在“京控”中的作用明显比配角还配角。

    有必要说一下的是,杨乃武曾经在辩护中采取了一个多少有些卑鄙但足以引起注意的策略:以诬蔑毕秀姑来为自己洗脱罪名。杨乃武说毕秀姑曾经赖婚,又暗示她与其他人关系暧昧;在将自己塑造成正人君子的同时,把毕秀姑描述成了一个淫妇,并试图将“奸夫”的罪名转嫁出去。最终,不管是偶然因素的作用居多,还是杨乃武策略附带的必然结果,毕秀姑脱罪了。

    之后许多年,由该案演绎的各种戏剧情节中,人的力量也被过分强调,法的力量被过分缩小,感慨之余,我们应该庆幸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高。但面子在很大程度上主导行为取向是一种社会积淀,为此,法律的界限更要分明,确保对公权力的监督体系健全可用,不然用刑讯逼供等方式,以公权之力徇一己私必将重演。

    【二】

    从案外的女性到受害的女性,下面说一位实施加害行为的女性——潘金莲。她是杜撰出来的人物,但是我们知道文学艺术虽高于生活也源于生活,她必然是生活中很多个女性的浓缩体。微信中有篇《潘金莲的砒霜武松的刀》,中间有几句话发人深省:“协商不能解决的,用法。法律不能解决的,用刀。”武松曾拿着证据想通过国家权力问责,但是行不通。用刀解决问题,他是迫不得已。潘金莲呢?酌情揆理,作为一个社会底层的美丽女子,被张大户强配了一个与之容貌极不匹配的武大郎,她的种种作为包括她下砒霜,只不过是因为她不甘心。“潘金莲的砒霜武松的刀,是他们犯罪的罪证,更是社会不公官府渎职的罪证”,“当法律不能主持正义时,代表社会良心的文学必然表现出对法律的失望和鄙视”。从社会问题到法律问题到文学成果,这中间要经过怎样的激荡和提炼,我们看到的只是豹之一斑。如果可能,利用大数据的技术手段选取一个着眼点比如女性,来归纳分析总结以往的得失,该是多好的镜鉴啊!

    谈法治发展中的女性,武则天不能不提,但也只能点到为止。作为以最高统治者身份出现的女性,她的行为选择及思维方式与男性统治者相当接近,法律只能是也必须是维护其立场的工具。可以归属于行政法领域的科举取士与任用酷吏,也都是稳固政权和推行政令的手段。“政”这个字,正、反各半,但是对这位男权社会的女政治家,我还是赞赏成分居多的。

    社会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女性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地位逐渐被关注和强调。我们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多个机构组成人员的性别信息尤其明显。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比如人大,对代表中的女性作出性别标注,这一方面体现了对赋予女性立法话语权的保障,同时也呈现了女性立法话语权的薄弱。

    而从立法措辞上看,除了特定领域比如有关体育、艺术的文本中可能出现“女子”“女人”,基本是使用“妇女”两字,“女性”概念的使用除体现性别区分外,一般用在相对“高大上”的领域。窃以为,在日常生活里,使用不同词语可能会产生不同暗示效果:若用女子,她的形象应该娴雅聪慧;若用女性,她应该大气睿智,若用女人,她应该常在寻常巷陌中;若用妇女,她可能脚踩一地鸡毛。商场在三月份打出“美女节”的海报,绝对不是一字之差!光阴流转中,社会对文字内涵的调整无声胜过有声。而如今从外在角度用“她”与其他词汇组合成的各种新称谓(比如她金融等等),当然是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们从概念角度开始新的一轮抽象到具体,可能更加全面更接近客观,也可能意味着对两种性别的价值甚至地位进行的新一轮研判已然启幕。

    性别与法律之间的关联并非偶然。弗洛伊德有个观点,大意是女性表现得不如男性那么具有正义感,对承受生活中重大紧急事件的准备欠缺,其判断更常受到好恶感的影响。当然,凡是评判都难免偏颇,但偏颇的观点里也反映着一些社会现象。我翻阅过数千个刑事案例投稿,女性被告人里有为爱情贩毒、挪用公款的,有为亲情盗窃的,有被家庭排斥才伙同小混混犯罪的,有陪上级喝酒醉驾的,还有因为被人喊“美女”而叫人打群架的……往往是既让人无奈又让人同情。女性社会地位在提升,女性在家庭中的责任承担在加重,与此同时,女性应该享受的关怀并没有随着她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相应得到增补。

    【三】

    如何在发挥女性社会价值的同时,重视女性的自我价值实现?女性参与立法是一个很好的解决路径。而女性参与立法,能够推动的不仅是加大对女性关怀的力度,在立法的科学化方面也会有所推动。

    从表面上看,男性一般独立、理性、果断、坚强,有攻击性并且乐于支配;而女性通常表现为柔弱、感性、依赖性强、优柔寡断、多愁善感甚至喜怒无常。而从内在看,卡罗尔·吉利根提出的观点比较客观,男性是以普通道德原则为基础进行抽象逻辑分析,女性应用的是一个集中于实际关系和感情的、对事件进行细节分析的推理方法。而立法为法律推理提供的大前提——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基本难以共同进退。在对效率与公正进行强调的同时,如何有效且适度发挥道德选择与关怀伦理的作用,防止规则僵化所导致的实质不公,女性所持有的评判标准与关注点恰能软化男性相对僵化的视角和主张。特别是在立法中言之有限的利益衡量问题,因女性思维中更为强调在权利义务责任中他人的关爱,加上其特有的敏锐直觉与经验积累,必将在相当程度上弥补男性思维的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也囿于见识与表达,虽然女性参与立法调研的人次增加了,但是参与度与参与效果都有待加强。“她”与立法的关系要达到法治社会应有的密切程度,仍然长路漫漫;但“她”与法律的关系从来都不曾疏远。任何一个群体的特征都体现并被其自身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特征所渗透,法里寻“她”,希望笔者挑选出的几个案例与些许拙见,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责任编辑:张晗琨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3/25/content_110106.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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