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乃是战国时期的显学,当时人称“非儒即墨”,虽然略显夸张,但也足见两派影响之广泛,但与儒学日后的昌盛千年不同,墨家在鼎盛之后,很快就销声匿迹。《墨子》一书,长期无人整理,在流传过程中,鲁鱼亥豕,错讹层出,直至近代,西学渐入,国人才猛然发觉到《墨子》中的许多“超前”知识,如光学、力学、逻辑学等。而在这当中,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法律思想也在墨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墨子》中,单辟一章《法仪》,以阐明其法学观点,而仔细品味,其中与现代法治思想竟有着众多暗合之处,远超越于时代。
法的渊源何在?也就是说,法从哪里来?这是任何系统法律观都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在《法仪》中,墨子以儒家为辩驳对象,对其尊崇的个体权威,进行了逐个点评。皆法其父母?皆法其学?皆法其君?概括而言,就是“君亲师”是否可作为法之来源?在一一剖析后,墨子给出了答案:“莫可以为治法”。而否定之理由,在墨子看,主要有两点:首先,以当时论,严格而言,天下的“君亲师”,“仁者寡”。其次,更重要的是,如果每人都以自己的“君亲师”为法,则难以真正做到“兼而爱之,兼而利之”,而这才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在这里,可以看出墨子在法律理念上对儒家思想的反思。在儒家观念中,纲常是维系社会的最重要规范,是“法”之基础,而君亲师不仅是“法”的服务对象,也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君主于臣民,父母于子女,师长于生徒,都是行为规范的制定者及督查者,对违逆者,他们甚至可以决定其生死。但是,在墨子眼里,法律效力的合理性只能来源于“仁”,而并非某一个体的社会地位,一旦“仁者寡”,则“君亲师”都不足以为法。那么,这个墨子汲汲而求的“仁”,到底是什么呢?因为这个词同样在儒家思想中居于核心地位,墨子所称的“仁”与之是否相同?
由于早年曾师从儒家,所以墨子学说中的很多词汇借鉴自儒家,却又有所改造。结合后文所言,墨子在此处强调的“仁”,其主要内涵为“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在当时,受客观历史条件所限,人们还不可能产生民主、科学立法的思想,于是在此处,墨子给“仁”赋予了抽象的“天”的属性,在他看来,“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而“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通过对作为法之渊源的“天”的属性的强调,墨子对法律的两大特征进行了揭示。首先,在他看来,无论人、地,“皆天之邑也”、“皆天之臣也”,这就在某种意义上指出了,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应当具有平等而普遍的规范效力,而与现代法律观相通。其次,墨子认为法律之正当性根基于它能够促进人们“相爱相利”,这无疑大大超越于时代。例如,在当时最为推崇“法治”的法家来看,“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在此处,“法律之治”之所以被推崇,乃是因为它是治理臣下的有效手段,是维护霸业的工具,归根结底是立足于君主的根本利益。而在墨子的法律观中,立足点则回到了“相爱相利”的众人之利,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与现代法治理念之内核相对接——以公众之权利为法之本位,而法律所加诸之义务,则源于权利保护之必要。两相对比,不得不说,在墨学“尊天”的古老“外壳”下,蕴含着极为现代化的法律思想。这也提示我们,在对儒、法等“显学”进行扬弃继承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余的“百家之流”,而在当下中国司法走向世界的进程中,通过对这些先贤历史资源的深度发掘、吸收,不仅能够为法治建设的前行提供一定的关照与借鉴,而且亦将有助于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文化自信,以更加昂扬的姿态走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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