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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18 21:00:48


为强化执行工作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执行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克服“执行难”,解决“执行难”,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目标,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管理
1、执行局是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上级法院执行工作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以及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裁决,执行力量
的调度及执行装备的管理和使用。
2、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和工作目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并服从上级法院执行局的
监督、指导和指挥。
3、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一庭负责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执行案件;执行二庭负责监督、协调、异议案件、委托执行、指定执行、信访案件确认、调研宣
传、情况综合、数据统计、外地法院协助执行案件、业务培训等项工作。
4、执行局对上级法院执行局督办的执行案件,在接到督办函后的一个月内,按督办要求执行完毕并报告办理情况。
5、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应在接到调卷函后3日内,将所有卷宗材料邮寄或移送上级法院。
6、接到上级法院提级或指定执行裁定后,7日内邮寄或移送完毕。该案可按结案处理。本院接到上级法院的指定执行案件、委托执行案件按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报结后
,及时报告上级法院及委托法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法院有权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
(1)在6 个月内未执结的案件;
(2)应执行而未执行,当事人反映强烈多次上访的;
(3)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的案件;
(4)本院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指定、提级执行的案件;
(5)重大、疑难和在异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指定、提级执行的;
(6)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应当执行而未执行的案件;
(7)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指定、提级执行的其它情形。
9、辖区与辖区以外法院之间执行的案件有执行争议时,双方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书面报上级法院执行局解决。在争议未解决前,就争议的问题不得擅自处
理。
10、执行案件时发生的争议案件,需要报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应在7日内书面报告。
11、上级法院执行局作出的决定,本院执行局必须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或顶着不办,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12、执行人员要持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执行业务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执行公务证。否则,均属违法执行。
13、上级法院执行局对本院执行局长行使提名权和考核权,对其他执行人员有任免建议权和监管权。
14、要保证执行车辆、影像器材及其它装备的管理使用,并妥善保管,登记造册。
15、上级法院要求上报情况、材料时,应按要求的时限呈报,不得延误。
二、执行队伍管理
16、执行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局内部正、副职外出应向局长请假,外出办案应经局长批准;干警外出应按院规定办理。
17、执行人员外出执行案件,应事先将工作计划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
18、执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合议庭或执行局研究的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执行方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执行方案的,应向庭长或局长报告。与当
事人、有关案外人、证人等谈话、调查情况,必须记录在卷。
19、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透露执行方案和工作内容。
20、执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需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大方。
21、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不允许以变通的方式要求当事人报销任何票据。
22、执行人员不能与当事人“三同”,如果确实由于案件需要,必须要求当事人到场的,需经庭长批准后,方可同行。
23、执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费用,不能让当事人承担,要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准喝酒、不准进入歌舞厅及带有色情服务的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活动。
24、执行人员在工作中,需耐心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说明执行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热心解答当事人提出有关问题,杜绝冷、横、硬、冲现象发生。
25、执行人员要认真贯彻、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两个办法”和“五条禁令”,以此要求自己,约束自己。
26、执行人员外出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并且统一着装、证件齐备,任何人不能单独执行公务。
27、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相抵触,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28、本规定由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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