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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强调业绩考核吗

  发布时间:2012-04-24 15:07:53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事实上已成为法院工作的“指挥棒”,强调业绩考核实质上将法院视为行政系统的一部分,但法院不是行政机关。

     法院独立审判,自然无需通过漂亮的指标数据取悦上级法院和地方党政机关,无需介入以各类评比奖惩为诱导或强制的社会规训体系。

     审判管理还是审判服务

     谁都知道,良好的管理是组织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问题在于怎么“管”。对法院来说,尤其如此。最近一轮法院机制改革搞了十多年,审判管理制度怎么改是重头戏。

     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二五纲要”和“三五纲要”也说要深化审判管理改革。为了搞好审判工作,在“政绩”牵引下,地方法院其实也有相当的动力改善审判管理机制。

     在工作机制方面,例如,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追求无缝隙管理,建立包括11项公正指标、8项效率指标、8项效果指标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甚至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探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改革,明晰审判组织、审判机构和院、庭长的管理职责,做到管理到位但不越位等。

     在组织形式方面,许多法院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例如,河南省登封市法院设立审务监控评价中心,尝试“矩阵式”司法审判管理模式;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设立审判管理中心和案件审判中心;山东省滕州市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委员会;湖北省秭归县法院设立审判管理局。其他大多数法院则是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至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此后该模式为各地法院所遵循。

     审判管理旨在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其涉及审判流程、质量、效率、绩效管理,以及审判行为的指导、监督等方面,而不同于人事、政务、后勤、装备等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尽管有“管”的一面,但不论审判管理还是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皆应服务于审判功能的发挥,所以从某种意义而言,审判管理也可理解为“审判服务”。

     但长期以来,审判管理存在部门衔接不畅,审判事务分流低效、处理不及时,考核评价体系极不合理等诸多问题,特别是管理的行政化现象严重。作为司法行政化的主要表现,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又表现为法院和法官分为不同等级,案件请示,院、庭长批案,审判委员会定案等方面,导致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混同,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的界限模糊,有损程序公正。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审判权配置的不合理。因此,完善审判管理必然涉及审判权的优化配置。而优化审判职权配置,也适合从审判管理的完善入手。

     慎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审判管理和案件质量考核制度不合理,扭曲了司法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试图从调整规则入手,发挥审判管理对司法行为的良性引导作用。继2010年底发布“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并在总结试行三年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审判管理的目标、概念、要求和职能,明确了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定位和职责,注重审判管理与人事、政务管理的协调沟通等。

     “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试行三年的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完善,针对审判是否公正、高效和取得良好司法效果,设计了包括公众满意度在内的31项评估指标,按评价作用和导向功能设置不同的评价权重,尽可能增强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客观公正。

    例如,根据具体原因,对不属于一审或原审法院错误的改判和发回重审,不视为下级法院负向评价指数,以解决先前广遭诟病的“错案率”问题;将每起金钱债权案件执行到位率的平均值作为“执行标的到位率”,有助于避免法院“抓大放小”选择性执行;设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以评估调解质量等。

    尽管指标数量有所减少,评估范围有所扩张,客观性有所增强,但新指标体系仍存在各种问题。例如,现有指标如何客观反映司法效果?特别是,公众满意度等信息如何收集和运用?调解率的设定客观上已造成“重调轻判”、强迫调解等问题,影响了法院的规则之治功能等。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事实上已成为法院工作的“指挥棒”。在准行政化的法院系统中,无论何种指标体系,都可能基于攀比获取资源的竞争逻辑而引发攀比效应,从而出现不顾司法公正和效率,片面追求指标甚至造假现象。因此,反思应当直指问题根本——法院业绩考核制度是否符合司法活动的科学评价。

     强调业绩考核是行政管理的一大特点,这实质上将法院视为行政系统的一部分。但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司法的目标是实现公正,此外别无其他。因此,法院独立审判,自然无需通过漂亮的指标数据取悦上级法院和地方党政机关,无需介入以各类评比奖惩为诱导或强制的社会规训体系。司法问责须有自身的标准和惩戒程序,案件指标当仅作司法统计之用,不能以此衡量法院或法官的业绩。

     法院当像法院

     长期以来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将其列为改革项目,但改革力度有限,进展不明显。这有来自法院内部的阻力,如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调整,需要以上级法院放弃对下级法院的诸多权力为前提,法院内部审委会、院长、庭长、合议庭、审判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须以限制“领导”的权力为基础。此外,也有社会整体行政格式化的因素。

     要解决这些问题,出路就是,法院当像法院。未来在合理界定职权的基础上,应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制约平衡的法院权力结构,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

     具体而言,至少应当:逐步废除案件请示和审批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逐步实现管理的“去行政化”;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健全规范,实现审判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信息技术的运用,发挥科技化带来的高效优势;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考核指标机制,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一些扭曲司法行为的局面。

文章出处: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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