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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不还债别想出国——哈尔滨某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5-06 09:56:20


    原告李某等5人系被告哈尔滨某药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因长期经营不善,经常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等情况。李某等5人为追索工资,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责令被告限期偿还原告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债务,李某等5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对哈尔滨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调查,但因该公司经营不善,暂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亦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债务。此后,法院多次走访了姚某住所地基层组织和派出所,了解到姚某持有美国护照,其子女在国外留学,并经常出国探望。法院了解到这一信息后,依法对姚某采取了限制出入境措施。2012年5月,姚某在某国际机场通关时被边控部门截扣,并通知其因哈尔滨某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未执结的民事案件,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已被法院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入境措施。几天后,姚某主动到法院协商解决问题,表示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并提供财产担保,使得李某等5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及时的保护。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不准出入境。

    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姚某对自己拒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后果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在法院传唤姚某时,法官虽然多次向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并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姚某依然我行我素,蔑视法律,宁愿以身试法,也不愿意主动偿还债务。只有在法院的限制出入境措施真正使其感到行为受限的时候,才最终在法律面前低头,主动偿还了全部债务。这也是强制执行措施所应该起到的效果。

    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入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问题而采取的新的执行措施。我省是边境省份,民间的跨境贸易、旅游和其他交流比较频繁,我省公民的出入国境的需求也比较多。经省法院调查了解,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相当多的被执行人每年都有出入境的需求,而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入境,将会大大增加这些人逃废债务的成本。目前这一执行措施效果很好,凡被法院限制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得知自己被限制出入境后,都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有力促进了民事执行案件的执结。可以说,人民法院运用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措施,不仅提高了司法权威,增强了公民诚实守信、守法意识,还降低了司法成本,对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也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指挥中心    

文章出处: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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