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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18 21:07:16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人员范围为:速录员、保安员、司机、打字员。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第四条 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时,应事前将拟招录计划报于政工科,由政工科审核确定需聘用人员的名额及岗位。
第五条 速录员、保安员的招录工作由政工科负责;司机、其他人员的招录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招录聘用人员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聘请聘用工作人员须身体健康,并审核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明或专用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存档;
(二)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三)聘请速录员、保安员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速录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庭审打字速度要在80字/分钟以上;保安员需具有履行职责的全部技能;
(四)本人同意与院内签订聘用人员合同书。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岗前培训由政工科组织进行,岗位培训除上级机关组织外,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定期培训。
第八条 用人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用人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政工科负责聘用人员的综合考评。每年对聘用人员考核一次,用人部门应于每年将日常考评情况上报于政工科备案,作为政工科考评的依据之一。综合考核结果
作为人事奖励和处分、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办法参见《聘用人员考评细则》。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违反院工作制度需予以处分时,由用人部门提出拟处分意见后,经政工科报党组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留任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于政工科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应及时将部门下一年度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于政工科,政工科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重新核定用人计划及人员安排。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决定聘用人员,违反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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