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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379万余元 广西驻广州办事处原主任获刑

  发布时间:2016-05-19 16:27:21


    5月17日上午10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原主任徐励明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徐励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徐励明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贺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速公路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副指挥长、贺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城建交通旅游重点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招商引资、职务升迁等事项上,为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谭桂安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79.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励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励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徐励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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