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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18 21:09:08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信息发布行为,及时、准确、权威、规范地发布法院工作信息,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政法部门新闻发布制度的要求及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龙沙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工作应由政工科统一归口管理,报院党组批准,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相关部门提供新闻发布内容,采取不定期的形式,由政工科制定
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领导审定的方案实施;各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须将实施方案报院党组审核批准。
第三条 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院党组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主持新闻发布活动或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也可由院长、主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就相关内容具体发布。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法院全局综合性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有力举措、丰硕成果和成功经验;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及基层建设的重大部署
和措施;法院系统涌现出的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的先进事迹;社会各界所关注的大案要案或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审理情况;执行工作的重大举措、集中行动、典型案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意见;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组织采访报道、新闻通稿、网络信息发布、网络互动交流等。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是最为郑重的新闻发布形式,适用于发布重大案件(事件)或全局性工作。
第八条  新闻通报会适用于就某些突发性问题、敏感性问题和具体案件在报道中应注重的问题与新闻媒体沟通、协商,把握报道口径。
第九条 记者招待会适用于新闻发言人就发布内容答记者问,也可作为非正式发布形式,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条 组织采访报道适用于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宣传、重大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等必须进行细致采访的动态情况。
第十一条 新闻通稿适用于因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采访或由于某些原因不便由记者直接采访报道的,由相关部门和宣传科组织新闻通稿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发布指通过《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等重要网络媒体对外发布法院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互动交流适用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或热点问题,在采取上述新闻发布方式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络直接与群众交流,说明情况,回答提问。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以及审判秘密。
第十五条 严格新闻源出口归一制度,由法院的新闻宣传部门统一负责新闻发布,法院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本着信息交流畅通、及时的原则,因信息交流不畅造成的宣传报道失误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发布内容应真实、准确,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授权,不得作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价。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发布的规定和全市法院新闻宣传纪律,权威发布,严格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人和参加新闻发布活动的人员应着装规范、举止文明、严肃谨慎、语言流畅。
第二十条 所有新闻发布活动均应有文字、录音或录像资料,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整理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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