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XX2011年11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花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杜XX持该卡透支,截止2014年7月15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36767.47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杜XX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2年3月7日,被告人杜XX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持该卡透支,截止2014年10月,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9 000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杜XX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被告人杜XX共透支人民币95 767.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XX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杜XX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杜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杜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