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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审理开设赌场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8 10:06:59


被告人郑某以盈利为目的,在2015年2月至10月期间,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下在龙沙小区一居民楼内经营“海祥之星”一台,跑马机赌博机四台,招揽赌博人员参赌,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4000元,经过我院审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刘佳    

文章出处: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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