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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审理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8 10:10:42


被告人李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其经营的洗车行内,容留张某吸食毒品三次,证据确实充分,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刘佳    

文章出处: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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