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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审理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8 10:14:52


被告人董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迈特广场健身馆共盗窃作案五次,盗窃金额共计5520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部分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刘佳    

文章出处: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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