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宋先生于2015年7月19日因病去世,其与爱人赵女士于1984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04年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在XX村盖有砖房一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各有50%产权。现该房屋己于2011年8月30日被政府依法拆迁。但拆迁补偿房屋并未入户,宋先生就去世了,故赵女士起诉到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 2014年4月9日宋先生与原告赵女士离婚离过一次婚,离婚时候房产没有处理,2014年10月28日原告赵女士与被继承人宋先生复婚。原告赵女士与被继承人宋先生有两个儿子,宋先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宋先生对争议房屋享有的拆迁权利。经法庭调解,二被告放弃对该房屋拆迁权利的继承权。因拆迁所得权利由赵女士继承。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盖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其所遗留的份额,另一方有继承权。本案争议的焦点不是做为妻女的赵女士的继承权,而是争议房屋被依法拆迁,并且补偿房屋并未入户,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继承。
一、 原、被告双方争议房屋是否可以继承
答:赵女士和宋先生的房屋己被拆迁,并不存在了,所以无法继承该房屋,但是房屋被依法拆迁后,依照拆迁补偿协议获得的补偿房屋及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是可以继承的。
二、 此种情况下,继承的财产有哪些
答:因拆迁房屋不存在,继承的是因拆迁所得的利益。如继承补偿的房屋的权利,因拆迁所得补偿款的权利等。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