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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人死亡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6-08-26 10:42:12


    2012年6月19日的傍晚,被告人李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着一车水泥沿碾北公路正常行驶,被害人葛某站在路边与人谈话,夕阳西下,本应和谐平静的生活中,突然飞出一个轮胎,打破了两个家庭的幸福生活,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的左前轮突然脱落飞出,砸中当时站在路边距离汽车有十米之远的葛某,导致葛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这起事故是因车辆超载以及左前轮陈旧性折断所致,因此被告人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当天接到报警后,李某即因涉嫌交通肇事最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9月25日,本案在依安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诉称,李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法庭判处李某三年以下实体有期徒刑。针对公诉人的观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被告主观违法状态不严重。2、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李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却能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希望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使该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3、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在司机,而是因车主导致。被告人李某是受雇司机,车辆载重量有车主决定,且超载量较小的情况下,司机无法目测具体重量是否超载。另外,车检和车险也是由车主负责,因此导致事故责任的超载和陈旧性断裂这两个事实主要的责任也应该由车主承担。4、最重要的一点,辩护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实属意外事件,车轮的断裂是被告人李某不可预见的,因此他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辩护意见的最后,恳请法庭判处李某缓刑。

    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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