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朱某某于2013年1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朱某(2008年10月5日出生)由张某抚养,被告朱某某(即朱某的父亲),自2013年9月始每月给付朱某抚养费1,000.00元,至朱某独立生活时止。2015年朱某诉至法院,向其父主张要求增加抚养费,其母亲与外祖母做为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朱某诉为,其系张某与被告朱某某婚生女儿,法院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朱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朱某某2013年8月份由车站实发工资、奖金合计4,228.50元,随着物价的增高,朱某在学前班费用高,还需在校外补习书法、珠心算、美术、舞蹈等高额教育费、生活费。且张某一直未再婚,靠亲属经济帮助,朱某某固定工资、奖金实发近5,00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朱某抚养费1,400.00元。被告朱某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对通法院调查,朱某某2015年1-3月工资分别为4,336.50元,4,362.64元,4,579.50元。法院认为,做为父亲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内容,不防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出于对未成年人成长、教育需求等方面综合因素的考虑,随着原告朱某年龄的增长、物价水平的上涨、教育费用的增加等因素,朱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也应考虑抚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最后法院根据朱某的实际需要及其父亲朱某某的工资收入情况,酌定朱某某每月给付朱某抚养费1,1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法院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