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被告李某驾驶出租车在马路行驶时将一只黄色米提犬撞死。该犬系原告某犬场饲养,在原告打扫卫生时不慎跑出被撞。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李某报警。派出所接警处理,对双方进行当场调解,双方协商找保险公司理赔。2015年3月15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定损)报告 ,对死亡米提犬进行价格评估为30,000.00元。原告与出租车司机在保险公司理赔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将司机李某及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0.00元。经法庭调解,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两点:
一、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为允许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故该案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虽未经交管部门处理及作出责任认定,法院应根据事实并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作出事实、责任认定。
二、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原告某犬场死亡的米提犬经评估后价格为30,000.00元,被告李某驾驶出租车时未做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观察瞭望不周将原告饲养的宠物犬撞死,存在过错,侵权人李某对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饲养人原告看管不力,对狗的死亡亦存在过错,故应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赔偿比例。同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如超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按责承担。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