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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发布时间:2012-04-26 15:14:32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中梅,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农民。

  2007年10月至2009年年初,安廷早、谢长府、孟凡成、马印秀、孟令民、阚中琴(均已判刑)在山西省忻州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分别结伙拐卖13名儿童。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廷早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2008年1月,经安廷早联系,李中梅随安廷早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李中梅向安廷早支付36 000元。2008年10月,经李中梅介绍,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廷早、谢长府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并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李中梅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辛麟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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