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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涉诉信访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18 21:19:44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严肃审判工作纪律,落实案件信访责任,根据《信访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案件,是指本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上访的案件。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立案、审判、执行、财产保全等程序中,承办的案件出现上访的,按本制度分别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条 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审判、执行的案件,出现当事人上访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开展息访工作,限期一个月完成。
第五条 由于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态度、审判作风问题,出现当事人上访的,由主管院长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诫免谈话,指令案件承办人立即开展息访工作,中止当事人信访

第六条 由于案件承办人未能严格执行有关审判纪律、审判工作制度规定,出现当事人上访的,对案件承办人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并立即开展工作,中止
当事人信访。
第七条 由于案件被更审、改判、再审,确因办案人员责任导致当事人上访的,责令案件承办人停止工作,案件承办部门立即开展息访工作,中止当事人信访。
第八条 案件已被确定为错案,同时出现当事人上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和本制度规定,从重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办案人员原因,引发当事人进省进京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比照错案追究责任。
第十条 非案件承办人原因,出现当人上访的,比照相关条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上访通报案件,由案件办人员负责调齐卷宗(附裁判文书),3日内写出书面报告,送立案庭。
第十二条 对案件承办人限期做好息访工作的,所在部门的领导应当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限期届满仍不能做好息访工作,出现重复上访的,对案件承办人员,在原责任基础上从重追究责任;确应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做好息访工作的,经审判委员
会讨论后适当延期。
第十四条 限期内已经做好上访人息访工作的,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受到追究责任的人员,同时按院目标管理考评方案的规定,区别情况每件扣1—5分;所在庭室的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用本制度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时,由立案庭负责呈报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果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适用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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