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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18 21:27:37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判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正执法和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每周四下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随时召开,也可延期召开(但不可超过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如延期召开,院长责承专人通知各位委员。
二、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时,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正式例会或接到召开会议通知时,应准时到会,不得中途离开。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向院长或向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
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案件,应当提交叙述清楚、表达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的书面材料。于每周三之前报研究室,由研究室统一登记。
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承办人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到会回答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提问。
八、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或案件必须获得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九、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审判的审判员)对汇报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审判委员会对决定负责。
十、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情况发生变化或有异议,须报经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十一、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会议内容。
十二、审判委员会进行时,与人会人员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准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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