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申请书格式”及“仲裁申请书提交指南”的
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人首选的通讯方式;
3、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4、仲裁请求;
5、案情和争议要点;
6、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网上仲裁案件仲裁费用表》(附件二)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当载明可在线查阅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网址/网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随附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当载明可在线查阅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网址/网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随附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一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答辩书格式”及“仲裁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被申请人首选的通讯方式;
3、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文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反请求书格式”书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20日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反请求答辩书格式”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书面答辩。第二十三条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