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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用裁定来否认公司法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6-11-24 10:47:16


    典型案例:广东建邦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

    实务解析:一个企业是否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是由工商行政机关予以审核,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发现有些企业法人实际并不符合企业法人成立要件,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些法院的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该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否认其法人资格。我们认为,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应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实体审判来解决企业法人资格真实与否问题。执行机构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2001年11月23日〔2001〕执监字第188号)

责任编辑:指挥中心    

文章出处:百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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