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鲜有人能说清“幸福”二字的内涵与外延,但人们工作、学习的目标都是在追求幸福。心理学家安妮•弗兰克认为,“生活本身的目的就是获得幸福,追求幸福让众生殊途同归。”
法官也不例外。然而在人们法律意识增强,普遍选择诉讼手段维权的大背景下,这标志着诉讼爆炸的时代已经到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必然。而作为矛盾化解的职能机关,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凡是进入法院的案件必须有定论。在阳光工资普遍实施的前提下,法官的职位晋升、工资收入等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因素并没有与之付出成正比,与同为法律执业者的律师相比,在收入方面则相距甚远。客观地说,法官的幸福萧条的形势十分严峻。
然而,法官的“重负”也应一分为二。作为两造纠纷的裁判者,法官手中自然握手相当的裁判权力,法律也必然赋予法官一定量的自由裁量权。权力导致腐败,法官办理案件增多的同时也意味着法官被权力寻租风险的增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争取对己方有利的裁判无所不用其极,想尽办法拉拢、腐蚀法官。因此,法官时刻面临着腐败的包围和威胁。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商品在内的许多东西都是用金钱来衡量的,但获取了超越本职工作的金钱并不意味着幸福萧条的终结和幸福繁荣的到来。
老子主张清静无为,他认为“少则得,多则惑”,“金玉满堂,莫之能守”。拥有了过多的金钱可以带来一定的满足感和成就感,但并不是带来幸福感。人最可怕的就是思想蜕变,由于欲壑难填,往往会在犯罪的深渊中越陷越深。
从概率的角度,法律不可能制裁所有的违法犯罪者,走上贪腐歪路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同时也表明,凡是涉及贪腐的人也随时可能遭受来自群众的举报,来自纪委、检察院的调查,随时面临着身败名裂的风险。人生已经脱轨首先表现在心理上产生严重扭曲,背负沉重的包袱,缺乏起码的安全感从而成为惊弓之鸟。
一旦打开权力为私的闸门,权力也可能会被自己的家人、亲友狐假虎威,最终使得至亲之人成为被腐蚀对象,甚至连累到身陷囹圄。
而最为关键的是,居中判案的法官如果不能一碗水端平,刻意倾向某一方,必然导致裁判不公,污染水之源头,引发当事人上诉、上访甚至更为激烈的言行,出现本不该出现的权力扭曲的衍生品,增加自身负担,导致东窗事发,最终也应了古人所讲的,“量己者,令终而义全;昧利者,身陷而名灭”。
因此,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者少数人私利的工具。”这其实是在教育每一位权力的拥有者和实施者,无论权力大小都应当谨慎用权,时刻对党纪国法保持畏惧之心,这不仅仅是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表现,也是对自身及其家人负责的表现。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八字箴言中,四大方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而廉洁则是其它一切的保障和基础。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需要法官同时具备无为的心态和有为的行动,从清廉从政的起点上出发,切实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大局,造福人民,在此过程中实现自身幸福的最大化。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