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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文件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17 08:58:17


      第一条  为了实现法院公文处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院机关公文处理(不含诉讼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处理公文必
须规范,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  本院的公文处理主要有:议案、报告、决定、决议、规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请示、函、会议纪要等,使用的范围和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院公文处理主要形式及使用范围:
    《龙沙区人民法院文件》主要用于发布重要的决定、决议、议案、规定、通报、通知(适用于印发、批转或转发文件),会议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等。
《龙沙区人民法院党组文件》主要用于党组发布的决议、决定、通知、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
      第五条  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主管,接受上级法院指导,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以法院名义草拟的公文必须送办公室审核后,由院领导签发。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文件内容、文种使用、公文格式、公文编号、公文密
级、缓急程度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  法院有关案件的审理、请示报告、决定、批复等,不属于行政公文,按诉讼文书材料管理、归档。
      第八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注办、拨办、批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发文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
、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九条  办理收文由办公室文书负责,根据公文类别进行登记后,交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院领导批阅,或直接交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期限。
      第十条  经院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院 领导报告。各承办部门亦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院领导讲报告,或向办公室
所馈。
      第十一条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人民法院行政公文立卷归档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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