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合议庭工作管理,规范各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行使案件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基本审判组织。包括按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民事、民商、行政诉讼案件的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合议庭,申诉案件听证的合议庭,执行案件裁决的合议庭以及其它依法组成的合议庭。
第二条 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案件的审判权、执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合议庭的审判活动,接受审判委员会和院长、副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服从并执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集体裁判意见。
第三条 合议庭日常工作由所在庭室的庭长和主管院长直接管理。
第四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由庭长或主管院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应当由法职最高者担任审判长。审判长统一组织指挥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对合议庭成员的相关审判活动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合议庭成员不分法职高低,参加案件审判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案件的庭审、评议、宣判等审判活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性质界定、责任划分、法律适用、裁判结论等全面充分发表意见,不得弃权,不得简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第七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形成合议庭意见,少数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和审理报告中。
第八条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共同负责。如果出现错误裁判、错误执行的,应根据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的作用和评议时的具体意见对照正确的裁判结果,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案件重大疑难,有权建议庭长、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必须按审判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进行裁判。合议庭应全面、如实地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事实,不得隐瞒证据和其他重要环节。
第十一条 合议庭工作接受院目标管理考核小组的检查考评。每半年考评一次。
第十二条 考评侧重庭审程序、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庭审功能的发挥。具体内容包括:庭前准备、开庭程序、庭审活动的组织、庭审语言、庭审认证、合议庭整体作用、庭审效果和司法礼仪等。
第十三条 考评实行综合计分制,考评结果记入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作为评比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