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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11-25 20:00:20


    行政裁定书

    (        )普行初字第  号

    原告XX,经营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被告XX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行政庭    

文章出处: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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