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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6-11-29 09:54:51


【基本案情】

原告郝某是某快递公司的送货员,2014年12月,郝某在送货的路上因琐事与他人(李某)发生口角,进而导致肢体冲突,造成郝某受伤住院的后果。经鉴定,郝某构成轻伤,2015年6月,李某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郝某明确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记入卷宗。法院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10月,郝某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6万余元。

李某认为,郝某已明确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对自己的权利明确放弃,法院据以加重处罚,判处李某实体刑罚,未适用缓刑,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郝某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受伤的事实清楚。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郝某是否丧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放弃的仅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解释》中虽明确规定,对于放弃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应记录卷宗,但并未规定,该种情况,原告人即丧失了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根据“法无禁止即准许”的基本法理,该案不应扩大认为原告一并丧失了另行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权利。此外,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未适用缓刑不是对被告人的加重或者从重处罚,判处缓刑的对象必须满足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且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认为不对其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等条件,故未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仅是该案未适用缓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性因素,故对于李某认为郝某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导致其加重处罚的答辩意见,该院未予采纳。

【案件评析】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放弃附带民事诉权后,是否有权利另行主张民事赔偿这一问题,属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交叉与衔接的重要范畴,而目前法律规范对此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该问题莫衷一是。且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两者在赔偿的项目上亦有区别,比如: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也采取附条件的支持。因此,在法律尚未明确进行规定的情况下,从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依据“法无禁止即准许”的基本法理,对现有法律条文作最严格的狭义解释,即:原告仍有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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