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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实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6-11-29 09:59:2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论是从节约司法成本,还是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刑事审判实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格、参与庭审等程序问题。本文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对策,以期在审判实践中更具科学性。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情况

我院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从案件比例上来看,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这三类案件。民事纠纷主要通过当事人在侦查机关自行和解、法院参与民事调解、判决等途径予以解决。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而以本人的名义参与到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人。”[ 陈炫坤:《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

2、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单位,在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中,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有条件的提起,首先为必须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犯罪侵害而发生了损失;其次是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原告人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第一在由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必须确已死亡,若被害人仅仅是丧失了行为能力,当然就不存在被害人继承人的问题。而只能以被害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已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中的一人或部分人就全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有观点认为,每个法定继承人均可以就所有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此类做法。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很可能会导致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的问题。我认为,已死亡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中大部分性质是属于给予其家属一种慰藉与补偿,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等。因此,当法定继承人为多人时,对该全部损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提起,该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如果仅有部分法定继承人就全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对于其他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依职权追加为共同原告人。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处如何处理?法院在通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告知其诉讼风险。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拒不到庭且未委托代理人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起诉刑事被告人,其并非共同致害人如何处理?不是共同致害人,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故不能作为民事被告人。

如:张某故意伤害钱某致其重伤,张某好友梁某将其藏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分别起诉张某和梁某。被害人只能以张某的伤害行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损失并不是梁某造成的,不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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