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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纪检监察 确保法官队伍廉洁

  发布时间:2012-05-02 16:27:06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对于保证法官遵守法纪、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做的工作较多。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工作,因此,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以监督法官公正司法为源头和重点,围绕案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法官队伍廉洁。

  一、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部对于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比较重视,有多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比如,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案件质量评查组等,但重点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评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主要不针对案件质量进行,而是针对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当前,这方面的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监督方式方法存在缺陷

  1、监督滞后。多是在出现问题和违纪违法事件之后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对已经存在的违纪违法事件作出处理结果。而在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苗头并及时作出反映进行纠正等方面的前面监督工作做得较少,力度不大。

  2、监督的范围存在局限。绝大部分的违纪违法监督都是因为法官承办的案件被反映有问题或有错误而进行的监督,单纯的与案件无关的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很少进行监督。比如,法院干警和律师在一起吃饭的问题,只要没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通常情况下即使发现了也不会作出处理,或者只是象征性处理一下。监督范围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对领导班子成员几乎没有进行实质的监督。

  (二)监督不力

  1、被动监督。没有积极寻找违纪违法行为的案源,而是坐等案子办。纪检监察往往少有主动去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在其他主体反映问题后才进行监督。一是来信来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所受理的案件来源绝大部分是由于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根据来信来访所反映问题启动监督程序。二是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对上诉、再审案件中出现的错误或问题进行监督。三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案件。

  2、处理不到位。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的案件往往是从轻处理,做做样子,能对上有所交待,对举报者应付一下就行;而对事实比较难查的案件,不是积极调查取证,而抱着“疑罪从无”的思想,以事实难以查清为由,将案件“化了”。

  二、原因

  (一)领导认识发生偏差

  有的领导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暴露出来后会影响法院的荣誉、声誉;有的法院还与党委或上级法院签订了廉政责任状,担心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暴露出来后会追究到自己的责任,甚至影响到自己的个人前途。所以能不查的尽量不让纪检监察部门去查,对查出来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以“爱护干警、重在教育”为由,能掩盖的就掩盖过去,不能掩盖的就作内部从轻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向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实事求是及时汇报。

  (二)怕得罪人

  1、存在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中国社会是个非常讲究人情关系的社会,不少纪检监察人员都长期在自己出生地工作,与被监督对象非常熟悉,碍于情面不好按规定处理。有时,反而做举报人的工作要举报人不要再闹事,只要举报人不闹事向上面也就好交差了。

  2、怕报复。当前,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是法院自身的内设部门,由于对包括纪检监察人员在内的人都要经常性进行各种民主程序考核,这种考核往往关系到个人的政治前途。所以,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乱纪案件时不敢过于认真。

  (三)源头上存在问题

  有些违纪违法行为往往不是造成的,比如,到外地办案与当事人“同吃、同住”的行为,这种行为无疑是违纪违法行为,但由于法院办案经费紧张的原因有些费用还是要向当事人支付,有些案件只有当事人了解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必须去,且还存在案件可以调解的情况,当事人也不放心钱交给法官使用,都愿意与法官“三同”。再如,滥收费、拉赞助,也与法院经费不足有关。对于这种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纪检监察部门通常底气不足。

  三、对策

  不同部门的情况不尽相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也应有所侧重。当前,群众和当事人反映较多、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2003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从已查处的全国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数量看,审判、执行等部门仍然是法院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发部门,占已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一半以上。〔1〕因此,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办案上,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监督前移,做好防范工作

  虽然审判活动有多种多样的监督方式和方法,如有些法院的裁判文书须经院长签发、一些重大或敏感案件要向领导请示汇报等,但由于这些监督主要是对如何具体处理案件的角度出发进行设置的,对违纪违法行为虽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效果不明显。

  1、健全制度,发挥事前监督作用。健全廉政制度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规范干警行为,并为实施有效监督提供依据和保证。事前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和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相结合在一起的完整的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做好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能有效地减少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法院的各项制度主要应当围绕案件的办理来制定和完善,采取具体措施对审判权力加以制约。可以从纪检监察的角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从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方面分民事、刑事、执行分别制定制度,加强对干警的监督。要将群众反映较多的案件超期执行、审理案件时间长、执行款收退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写入相关制度,努力建立从源治腐的长效机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应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防,做到关口前移。纪检监察人员可以通过旁听案件庭审、找当事人或代理人谈话、访问案件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等方式,了解违法乱纪的动向,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前介入和处理。

  2、加强思想教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反腐拒贿的能力。在思想教育方面,要注重用身边的先进典型和反面案例进行教育引导增强教育效果。当前,有的干警,包括一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思想教育有一种厌烦心理,认为思想教育天天讲还是老一套。这就要求廉政教育要结合实际,创新形势,使广大干警乐于接受。

  (二)加强事中监督

  主要通过案件流程管理对案件跟踪进行监督。当前,加强了对审判(执行)案件的监督,但监督的主体是审判监督庭,且偏重于案件质量的监督,而对办案人员的纪律监督不够。通过案件的检查往往难于发现办案人员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行为受审判监督的多,而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制约的少,致使一些办案人员对于办案纪律置之不理,敢于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是否做到廉洁自律,有无吃拿卡要和向当事人提出要求。

  (三)加大查处力度

  纪检监察部门对自己发现和其他渠道所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严肃查处,不能做“老好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

  1、加强信访案件督查。来信来访是法院纪检监察案件的主要来源。因为不少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人员难于发现和掌握。所以,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重视和加强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当前法院将来信来访的最初处理职责由立案庭承担似乎不大妥当。因为,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法院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只是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意见;三是既反映了违法违纪行为,又对案件处理有意见。显然,对于反映以上第一、三种情况的来信来访第一时间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更有利于于问题的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所查出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既起到处罚作用,又起到教育作用,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2、加强对法官与律师交往的监督。现在,法官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物的情况虽然还存在,但由于比较容易发现且风险也较大,这种方式渐渐减少,采取法官与律师相互利用谋取利益的方式进行。比如,法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然后律师给法官一定的好处,法官得了好处,又在案件处理时偏向给了自己好处的律师一方。现在,这种律师与法官私下交易的违法违纪行为更多,且比较难于查处。也正因为比较难于查处,这种违法违纪行为有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查处此类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当前纪检监察的一个重点。对有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案件进行监督,可以采取参加旁听案件审理、检查案件、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交了打官司共花了多少钱。对发现和律师过分接触的法官,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当进行警告。

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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