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能,公正、高效的审理和裁判诉讼案件,创造顺畅有序的审判管理环境,明确审判人员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的行为,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审判组织及审判人员的权限
(一)独任审判员权限
1、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判决案件。
(二)合议庭权限
1、刑事案件除有重大影响及缓刑、免处的案件外;
2、民事案件除涉及企业破产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及新类型案件外;
3、行政案件除行政法规规定不明确、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及有关部门和领导特别关注的案件外。
(三)庭长权限
1、分配案件,确定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对案件审理流
程进行监督;
2、列席合议庭掌握案件情况;
3、对院长、主管院长交办的案件进行监督并汇报情况;
4、在个案监督中认为合议庭权限内的案件结论不当的,有权决定庭务会讨论并建议合议庭重新合议或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主管院长权限
1、对上级法院、区委、区人大及本院院长交办的案件进行监督;
2、在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中认为有必要监督的案件,交由庭长监督并听取汇报;
3列席庭务会、合议庭听取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
(五)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1、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上级法院、领导机关,人大交办监督的案件;
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判决案件;
4、集团诉讼涉及社会稳定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5、二审发回重审后又需判决的案件;
6、重大、疑难、新类型及其他经主管院长提请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六)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1、调解、撤诉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
2、判决的案件由庭长签发;
3、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由主管院长签发;
4、庭长担任审判长的由主管院长签发;
5、依照法律规定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院长可授
权主管院长签发。
二、 审判活动的管理规范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在开庭三日前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民事案件用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公开审判的应张贴公告;
2、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不能按时开庭需延期审理的,经院长或庭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并重新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应及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得随意缺席判决;
3、合议庭组成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合议庭成员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的,应认真审查,确存在回避情况的,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
4、开庭审理时,必须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对等的机会和时间阐述其诉讼主张、辩论意见和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没有叙述清楚的,合议庭应发问,要求其确认观点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予以明确。对事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法定释明义务,合议庭必须在充分合议的基础上依法履行。法定的陈述,辩论和最后陈述环节,不准任意省略。对庭审活动情况,要认真如实记录,休(闭)庭后应要求当事人认真审核。当事人认为与庭审情况不符的,要召集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据实更正;
5、法官在庭审中必须时刻保持中立,不得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6、遵守司法礼仪,严肃庭审纪律。庭审时审判人员必须着装整齐,行为端庄,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使用训斥、挖苦等不恰当的言辞。庭审中要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杜绝接听手机、随意出进等与法庭庄重气氛不符的行为;
7、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60日内不能审结的,主审人应在60日届满前向庭长汇报,由庭长决定是否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8、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在4个月内审结,4个月内不能审结,主审人应在第4个月届满前向庭长汇报,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限的应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延长审限;
9、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案件。承办人应在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裁判文书。制作法律文书的落款日期应为合议庭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10、立案庭对在规定的审限内未能报结的案件,于届满后3日内发出催办通知,办案人在催办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结案的,由立案庭向院长申请督办令,对接到督办令的办案人给予相应处罚。公告 、鉴定及作价时间除外;
11、审监庭应对每月报送的法律文书进行认真评查,每季通报一次案件质量,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及时与业务庭联系,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再审改判;
12、督办案件,承办人必须在督办期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在督办期内向督办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13、各庭案件审结后应在每月的15日前在局域网上报结案,同时将生效裁判文书报送审监庭;
14、案件审结后应在三个月内录入电子档案、将卷宗装订完毕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