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龙沙区人民法院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主动履行义务,或接受、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主动到龙沙法院执行局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传唤随时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执行部门报告,对拒不报告的,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传、搜查等执行措施。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http://qqherls.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9203
三、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将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
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且有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龙沙法院郑重告诫并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部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