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末,秋季已临近,忙碌一年的农民丰收在望,而2011年8月,家住某村的王某却没有盼到“大丰收”,其原因是这样的。
2011年8月末雨水较大,王某地邻张某种的是水田,张某怕水大淹了自己家的水田,为方便自己没有用排水线排水而是在田粳上挖个口子排水,导致多余的水全部流到王某家的玉米地里,因王某家土地的地势较低,无法排水,至使23亩玉米被淹,收入大大减少。而张某家地未受任何损害。事后,王某找张某协商赔偿未果。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23亩玉米地减少的经济损失8000元。
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家玉米确实是减少了收入,但是不同意赔偿,认为是自然雨造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主审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向双当事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相邻土地之间因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一旦发生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为方便自己在田粳上直接挖口子排水,人为地将水患危险转嫁给他人,致王某收入减少,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王某在发现玉米被淹时理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把排水口填堵上,尽量使损失减少,可王某却采取放任的态度,使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自己承担。经主审法官的调解,双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王某的损失自己承担30%,张某赔偿70%即5600元,并当庭履行。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