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子女生活费 视情况变化可增加
发布时间:2012-05-04 10:22:45
2005年8月13日,原告王某某之母陈某与被告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随陈某生活直至王某某独立生活止,被告王某每月承担王某某的生活费80元,每年年初给付一次。王某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陈某、王某各承担一半。今年11月,原、被告因增加抚养费问题发生矛盾,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某每月向原告王某某给付生活费1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每月80元生活费已不足以满足原告现在的实际需要和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增加给付抚养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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