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负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例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业务庭负责,并由审判人员于开庭前三日告知管理部门通知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期间,除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外,各业务庭也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的补助,由管理部门制表,经庭长审核,按院内的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后到办公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