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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关于招聘辅助人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14 15:40:0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本着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审判辅助人员和1名网络管理员,经过齐齐哈尔庆鸿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从事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作风严谨,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齐齐哈尔市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晰,面部无明显特殊标志,无纹身

(五)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应在每分钟70个正确字以上;

(六)其他条件:

1、审判辅助人员:

1)性别不限,男性辅助人员占比原则上为50%左右;

2年龄30周岁以下(1987715日以后出生)

3)同等条件下,学历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文字能力较强、计算机等级证级别高或有微机录入工作经验、具有文艺、体育等专业特长、北三区户籍者优先。

2、网络管理员:

1)仅限男性;

2年龄35周岁以下(1982715日以后出生)

3)熟练掌握office软件(word应用、excel应用等)日常应用及安装调试技术;

4)了解网络结构、了解服务器基础运行环境及维护知识、了解数据库相关基本知识,精通计算机及服务器维护;

5)掌握操作系统相关基础知识,熟练使用软件,具备网络故障的分析、判断、解决能力;

6)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工资待遇

(一)审判辅助人员:

1试用期两个月

2试用期内,薪酬按照齐齐哈尔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即人民币1270//月)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500/人,并享受五险待遇(个人部分自行承担)。

3不提供住宿。其它具体待遇以聘用合同签订为准。

(二)网络管理员:

1试用期个月

2试用期内,薪酬按照人民币2000//月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600/人,并享受五险待遇(个人部分自行承担)

3不提供住宿。其它具体待遇以聘用合同签订为准。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由龙沙区人民法院在庆鸿劳务派遣公司协助下负责公告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并确定聘用人选。

(一)发布公告

通过龙沙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同步发出招聘公告。

(二)报名程序

1登陆龙沙区人民法院网

2、进入http://qqherls.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9370,或者点击“法院动态”查找《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关于招聘辅助人员的公告》;

3下载《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委托招聘辅助人员报名表》,并按照要求填写【不得擅自改变表格设置及形态,在照片处上传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JPG格式、图像清晰,所涉时间均至某年某月】;

4将报名表电子版发送至lfzg007@163.com,提交时必须以本人姓名为文件名);

5报名截止时间:20177181200(以收到报名电子时间为准)

注意事项:本次招聘拟为全体报名建立微信群,相关通知、信息均通过“龙沙法院辅助人员招聘群”发布届时请考生实时关注该群信息并保持网络畅通,一旦失联,后果自负

(三)报名受理

1工作人员对回传的报名信息下载并初步整理;

2、不受理现场报名

3报名咨询电话:(0452233200723320082332335 2519996

4、联系人:赵双玲

(四)资格审查。

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所需携带的相关材料另行在微信群中通知。

)考试体检

1微机打字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仅限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形式为手写短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采用结构化形式,主要测试应聘者思维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综合素质。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网络管理员岗位加试实践操作能力测试。

5、体检。项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审判辅助微机打字测试、笔试、面试成绩占比为3:2:5,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网络管理员微机打字测试、实践能力测试、面试成绩占比为2:4:4,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体笔试、微机打字测试、实践能力测试、面试、体检等情况,依综合成绩确定录用人选,拟聘用人员庆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定向派遣至龙沙人民法院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委托招聘辅助人员报名表》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20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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