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件,是指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案件。其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人身伤害事实发生学校;二是受害人为在校学生。
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学校居中主持调解,能够得以有效解决;但仍有少部分案件,因对事件发生过程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进入到法院的诉讼环节。
近三年来,我院共受理校园伤害案件8件,按照不同的案件事实,分别判处校方承担了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案件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依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判处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一是人身伤害事件发生于在校期间。
二是未成年学生因为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遭受伤害或者伤害他人,产生损失。
三是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具有过错。也就是说,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四是学校有过错的教育、管理行为与学生自身或伤害他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