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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法院】执行攻坚进行时(之四)

发布时间:2017-09-12 17:00:59



    【一招致胜】步步紧逼,强制迁出非法占用房屋。

    【高利借贷被判还】2012年7月至9月间G分两次向Y借款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约定利息4分,次年1月G偿还本金40万及利息28.8万后再无还款举动,因此,Y于2013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G还款。审理中查明,该笔借款含有4万元的利息,且约定的4分利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G偿还原告Y借款本金56万元,利息141,344元。G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根据双方提供的新证据重新认定事实,并于2014年9月21日判决G偿还Y借款本息合计594,22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

    【封房卖车强制还款】到期后G仍然未偿还欠款,Y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四查”获得多份财产信息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查封G妻Z名下轿车一辆,拍卖款10.4万元已偿还Y;冻结Z银行存款41,500元已偿还Y;于2014年10月21日将G名下坐落于建工小区15号楼8单元401室一套房产予以查封。

    【拒不履行被强迁】2016年6月21日,因G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且拒绝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年的财产状况,决定对G罚款5万元。法院查封房屋后,G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2016年6月11日龙沙法院向其送达了强制迁出公告,责令其于2016年6月30日前从该房屋迁出。9月4日上午11时,执行干警来到建工小区,在安顺路派出所民警2人、公证处人员2人见证下,现场制作“屋内物品清单”后,由搬家公司将屋内物品搬走另存,完成“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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