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努力提高执行案件的实体结率,防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不规范性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随他性,确保当事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挑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拟报结终结本次抗行程序案件的审查
拟报终结本次挑行程序案件,由抗行综合组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批表。审批表应详细列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最高院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卷宗材料要具备条件所列举的证据和采取相应强制挑行措施的法律文书材料。
符合终结本次挑行程序条件的,综合组审查后由综合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局长批准结案。结案裁定书必须送达申请行人。
不符合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或缺少证据材料及没有采取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综合组在审查表上注明后,退回给办案人继续办理。
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案件的后期管理
(一)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案件,由系统管理员或执行局内勤内勤分流给由综合组指定的专入名下管理。
(二)综合组要将终本案件制定专门簿册登记,簿册要登记申请挑行人的联系方式,由综合组制定的专人负责每6个月査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登记在簿册上,查询结果应通知申请执行人。
(三)执行综合组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用原案号依职权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加以控制,并调档送立案庭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案件原则由原办案人办理。原办案人不在执行岗位的,执行二庭负责办理。
(四)终结本次抗行程序后,中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挑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轨行,经综合组核查属实的,如情况緊急不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的,由综合组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恢复执行立案后由原办案人办理,原办案人不在执行岗位的,由执行二庭办理。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業件,对已经查封、扣押不能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由综合组予以办理延长査封、扣押手续。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予支持,由合组进行审査办理。变更、追加被挑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中请恢复执行的,由综合组移送立案庭立案恢复执行,由执行二庭办理。
(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挑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向本院申请更正。由综合组进行审查,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子以更正。
(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综合组审查发现后,可依法办理子以罚款,拘留。
三.综合组在筛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或自动履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被执行人破产或符合民诉法257条1-5项规定情形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由综合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不符合总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立即给子恢复立案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定有抵触的,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六、本规定仅在龙沙区人民法院内部执行,于2018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