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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限及流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30 16:19:59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加强《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具体落实,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建立公正、快速、高效、规范、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工作威慑力,加强执行各环节的监督,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以现有的组织机构为依托,根据执行工作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管理,进行机构改革。以执行指挥中心为基本架构成立执行综合组并组成一个执行实施团队;以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为基础成立执行实施组并组成六个执行实施团队。

    二、职责权限分工

    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执行队伍,规范执行行为,实现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我院对执行综合组、执行实施组的权责予以明确,对庭长、执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明确分工,为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奠定基础。

    (一)执行综合组(执行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申请执行案件接收、登记、案件信息导入工作,并将纸质立案卷宗2日内交具体承办庭室签收。按照规定对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执行案件、指定执行案件进行登记和管理,应当立案的移送立案庭立案。统一接收和审查恢复执行案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移送立案庭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原则上由原办案人继续执行;

    2.负责日常执行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登记、接待、反馈工作。对上级法院及各机关交办的涉执信访案件建立台账并负责督办,并将交办案件情况以专报形式进行反馈。每季度对全局信访工作进行汇总,调查信访原因,监督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怠于执行、拖延执行情况,并报执行局长、主管院长、院长;

    3.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运转,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备案,并根据具体情形报指挥长发出执行指令。对可供执行的财产按规定上网拍卖,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努力提高司法网拍的成交率;

    4.负责日常的司法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按时完成。对上级法院和本院临时要求统计的数据应及时反馈,对本院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每月要进行统计分析,报执行局长、院长及审管办;

    5.负责执行局的后勤保障工作,对通讯设备、远程指挥系统会同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管理,确保满足执行工作的需求;

    6.负责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事宜,按照需要做好协调其他组完成交办事项,负责外地法院前来执行的日常接待和协助工作;

    7.负责执行局调研、宣传、信息、案例编报、典型经验总结、简报、执行工作总结等综合文字材料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和管理;

    (二)执行实施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职责

    1.执行实施组的案件各承办人在收案当日完成案件接收,并在3日内对案件进行财产网上查控,收到查询信息后,对于有财产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主动调查被执行人其他无法在网络上查询的财产,收集诉前和诉讼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证据,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财产网络查控系统的安全使用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查控系统密码,因承办人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情节追究承办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2.办案人收案后,在7日内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以及各项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程序上不得存有瑕疵;

    3.负责约谈双方当事人,继续让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无需要紧急查封或续查封的财产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真听取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的意见并将收集的信息记录在卷。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以及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好笔录入卷,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

    4.根据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财产需要变现的,查明瑕疵后,在控制财产保证能在处置后交付的状态下,5个工作日及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拍卖时必须注明拍卖物的瑕疵及竞买者竞买后应承担的风险,由办案人提供瑕疵证据,避免出现因拍卖物上原有的瑕疵和风险责任不明引发争议;

    5.对已查控的财产能够满足案件全额执行的,执行实施组负责执结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如需采取强制措施,由实施组法官提出申请,经庭长、局长审批后由法警协助采取强制措施;对已查控的财产尚不足以全额执结的,在对查控的财产按规定进行评估、拍卖后,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做结案处理,并将案件录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跟踪管理系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将案件移交执行指挥中心实施组复核;

    6.经指挥中心实施组复核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自“四查”材料查实后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做结案处理,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发布,并将案件录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跟踪管理系统;不同意的,将案件移交执行指挥中心实施组复核,经复核认为执行实施组对被执行案件未进行财产查控或查控不认真、不负责、不到位的,指挥中心层报院长决定追究相关人员办案责任;

    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无论其是否同意,依法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将案件录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跟踪管理系统,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7.执行实施组在收取执行费用、办理结案手续后,先行扫描存入电子档案系统,法官助理、书记员认真填写结案审批表,在主审法官审查签批后30日内整理、装订、归档;

    8.执行实施组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原则上为四个月,公告送达、评估、拍卖财产的时间不计算在执行期限内;

    9. 按照全局安排参加统一强制执行活动和专项行动。

    三、执行局各类人员职责分工

    (一)庭长

    1.担任主审法官办理案件;

    2.从宏观上指导本庭执行工作;

    3. 研究制定各执行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定期对本庭的办案质效进行监督;

    5.协助分管院长和执行局长监督、管理与案件办理有关的事务。

    (二)主审法官

    1.准备或指导法官助理准备办理案件的各种法律文书;

    2.制作或指导法官助理制作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执行中的程序事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4.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案件的报结、文书上网、订卷、归档等工作;

    5.依法行使其他执行权利。

    (三)法官助理

    1.受法官指派,办理送达、评估、拍卖、委托鉴定等工作;

    2.受法官指派依法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3.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执行相关的参考材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4.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司法辅助性工作。

    (四)书记员

    1.负责案件办理前的事务性工作;

    2.案件执行中的记录工作;

    3.案件结案数据报送、文书上网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案件流程管理

    (一)分案  执行综合组接收案件后,将案件信息登记录入后2日内转交执行实施组办理;

    (二)送达  案件承办人收案后由法官助理登记,在法官的指导下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通知书、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四类主体报告单、传票等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订卷存档;

    各种法律文书必须按照执行法规的程序要求送达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卷宗调取双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可按确认书的地址进行送达;无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按民事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程序透明  办案过程中应当全程使用单兵、远程指挥系统等设备进行录像,复杂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的,要形成完整的影像资料,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整理完成,刻盘装入卷宗证物袋存档;每个执行实施团队每月需向指挥中心报送一个附加影像资料的典型案例,案例中应说明案件的由来、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内容,以备执行宣传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案款管理  所有案件的执行回款信息应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录入执行台帐,保证案号、办案人、执行标的、执行回款数额、付出时间等所有动态信息均要录入台账,做到全程留痕、记载准确无误;原则上所有案件的执行回款应当在30日内付出;

    (五)失信被执行人  对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条件的,由主审法官决定,报庭长审批并制作决定书。案件终结后或其他符合退出失信名单库条件的,由主审法官3日内予以屏蔽。

    (六)法律文书签发  独任执行案件的裁定类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合议庭办理的执行案件,裁定类文书由合议庭其他法官、主审法官依次签署,审判长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署,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签发。

    执行决定类文书,由主审法官拟稿,合议庭成员依次在文书底稿、签发单上签署,由庭长、局长、主管院长、院长签发。

    主审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应当在文书签发单上及文书底稿中合议庭成员落款处署名。

    法官助理应当在裁判文书底稿上署名。

    合议庭成员对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或在文本中标注修改意见,并在修改后保留文本。文书的书面修改意见或标注修改意见及签署、签发文本应当附卷存档。文书的签署、签发应当在裁判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完成,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日。

    (七)文书上网  案件结案后,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文书上网的相关要求,完成将终结执行裁定书上传网络的工作;

    (八)结案  承办人应当将结案案件当月报结,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结案的数据填报工作;

    (九)卷宗归档  案件结案后,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的30日内完成卷宗的扫描、装订、归档工作。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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