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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04 16:21:07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严格案件核销标准,切实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对应予核销的案件及时核销,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对于本院受理的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经核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按程序核销。

    一、反映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或查找不到

    1.信访人反映的执行案件系虚构或杜撰,并不真实存在。

    2.信访人反映的执行案件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经与信访人沟通、核实,仍然无法根据信访人提供的信息查找到对应的执行案件。

    二、该申诉信访不应由本法院受理

    1.信访人反映的不是本法院的执行案件。

    2.信访人反映的执行案件已按规定全案委托其他法院执行,或者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委托其他法院办理。

    对不属于本法院受理的信访案件,应逐级报请本法院与应受理法院的共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如果没有共同高级人民法院,则应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调整。信访案件调整至应受理法院后,原受理法院的该信访案件核销。

    三、反映的问题不构成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1.信访人反映的不是执行案件。

    2.信访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没有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进行信访。

    3.信访人仅反映执行干警违反廉政纪律问题,而未反映执行行为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4.信访人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或依照其他相关法定程序寻求救济,经受我法院向其释法明理后仍然坚持信访。

    5.信访人反映消极执行问题,但经核实相关执行案件正处于案外人异议或异议之诉阶段,或因再审、破产等程序而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

    四、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我院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其反映问题与真实情况不符,并附有证明材料。

    五、重复申诉案件

    本院受理或上级法法院交办的申诉信访案件,经核实发现已被受理并正在办理过程中。

    六、无理访案件

    1.申诉请求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书面驳回。

    2.申诉请求已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又经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程序书面驳回。

    3.信访人已领取司法救助并书面同意放弃剩余债权,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4.信访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后,违背承诺继续信访。

    5.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为无理访案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无理访申报表》。

    七、信访终结案件

    按照信访终结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涉执信访子以依法终结,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八、已化解的案件

    (一)实体化解

    1.案件实际执结(不包括终本案件)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信访反映存在消极执行情形,经交办后已及时采取措施推进执行。

    3.信访反映存在执行错误情形,经交办后已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4.信访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权利。

    5.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释法说理或采取司法救助等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二)程序化解

    1.信访人系对执行依据不服或其申诉请求应通过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等其他法法律程序解决,已向该信访人释明。

    2.对信访人就执行行为提出的申诉请求,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已正式立案审查。

    3.信访人反映的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则该信访案件可报请核销;但是,若信访人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申诉信访,则应根据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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