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的就是此类执行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即“执行不能”案件。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由于各类阻碍因素的存在,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前者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而逃避执行或拒不执行。后者指客观上被执行人没有财力也没有履行能力。前者才是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问题。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经“五查”(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和股权)等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控财产被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将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难中剥离出来,有助于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集中精力解决那些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拖延或拒绝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使得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执行。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法院针对“执行不能”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呢?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执行不能”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此种情况为案件从实质上退出执行程序,不再执行。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求申请人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种情况为暂时结束执行程序,待将来具备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案件的执行。
三是司法救助。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人经济条件极为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行为。
为了及时发现被执行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尽早实现,对于因“执行不能”而终本的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定期集中在线上发起被执行财产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控,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
(转自: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