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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探索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2-05-06 20:25:40


  关于社区法官、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或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报道,从2004年以来,尤其是2008年至今,日渐增多。对此做法,可谓见智见仁。

  一、关于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从主体地位及其与人民法院的关系看,“社区法官”主要归为三类:一是称进社区巡回开庭的法官为“社区法官”,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为代表,法官深入社区进行巡回开庭,方便群众诉讼,此类形式在全国各地比较多见。二是对活跃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协助员等尊称为“社区法官”,以江西省上饶市两级法院和河南省法院系统的做法为代表,主要是聘请社会热心公益、了解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社会贤达人士作为法院的“司法协助员”或“社会法官”,配合法院开展有关送达文书、开庭传票或担任陪审员参与庭审等工作。三是对进驻社区或街道,与社区调解干部一起工作的由人民法院聘请的退休法官或其他退休司法干部,称为“社区法官”,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进驻社区+青年法官巡回审判模式”为代表。

  二、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主要特点

  目前社区法官工作模式还处在自下而上的探索阶段,虽称谓不一,所指有别,但基本可作如下概念性定位:社区法官工作模式或工作机制,是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主动跨前一步,司法资源下沉基层,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区构建多元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平台,把司法服务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和基层社区,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一时间的工作模式或工作机制。

  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从人员组成看,在农村可以是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教师、德高望重的长者,在城市可以是退休的法官、警官、检察官等退休司法干部或街道退休干部、人民调解员等,这些人员普遍具有热心社会公益事务、富有群众工作经验、了解法律知识的共性品质;从工作职责看,主要包括配合或者参与法院查询当事人、送达甚至开庭及调解纠纷等;从案件范围看,主要是来自社区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借贷等纠纷。

  三、从比较法角度谈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完善

  从比较法视角看,在两大法系法治比较发达的一些国家,为了较快解决小额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根据其国情与司法传统,均设置了以治安法官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各种简易审判组织。笔者借鉴域外治安法官制度,认为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社区法官工作:

  一是创设与之配套的程序、制度或措施。国外治安法官既被赋予了审判权,还被赋予了运用更加灵活、简便的司法程序的权利。诸如,当事人起诉可以言辞或者使用法院的表格化诉状,法官可以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审理,有的还规定不允许律师参加代理,询问证人方式也比较灵活,不用证人宣誓,判决书可以口头形式宣布,由书记官记载入卷,还可以采取表格化的判决书形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便原则”,完全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和规定基层法院及社区法官适用更加简易、灵活、便捷的司法程序或措施,甚至有必要采取调解前置和“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或限制律师代理或者判决的赔偿项目中排除律师费”等措施,减少诉讼成本,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同时,还要注意诉调对接,避免调解阶段投入司法成本的浪费。

  二是明确社区法官工作的职责范围。国外治安法官一般受理小额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我国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庭的受案范围,但仅规定人民法庭原则上可以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标的额与案件类型上没有区别。实践中,有必要明确社区中常见的、与民生联系密切的婚姻家庭、“三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继承、收养、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争议不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物业等纠纷,均适用强制性调解前置的方式,由社区法官进行前置调解;还可以赋予社区法官协助法院查询当事人、送达文书、协助执行等工作职责。

  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与国情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基层社区处理纠纷或者信访的部门较多,可谓政出多头,甚至相互踢皮球,最后踢到法院了,可以说是从事信访的部门不少、干部不少,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很有必要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与国情的社区法官管理模式。基于社区法官制度是人民法院向社区延伸的“根与须”,所以,有必要实行双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另一方面深入社区与街道、居委干部一同参与综合治理。当然,这其中必然涉及基层社区有关司法资源、行政资源、社会资源的整合问题,同样更是一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

  总之,一种真正科学有效、符合司法规律的工作模式或者工作机制的出现,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并使当事人打一个便捷、低成本、和谐的官司,从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服务。所以,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纠纷的框架下,有必要鼓励基层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在进行司法改革的今天,从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纠纷入手、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入手、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入手,大胆尝试一些符合国情的、有效的、切实便民惠民的工作新模式。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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