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来,姜颖在审判实践中对“能动司法”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并用实际判决和行动展示了一个法官对“能动司法”的完美诠释。
能动司法,弥补规则疏漏。2002年11月,香格里拉国际饭店公司因其“香格里拉”专用商标权被侵犯而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诉到法院。该案件涉及“香格里拉”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侵犯“香格里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没有先例可循,案件的审理面临着很大困难。姜颖一边梳理案情,一边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的案例资料。在详细了解立法背景和正确理解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综合国内外相关立法与判例的情况,提出了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判决被告使用“香格里拉”名称的外观设计产品构成侵权。该案判决得到了知识产权法专家的广泛好评。姜颖的成功判例和学术观点也被立法机关认可,在2009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时,取消了第65条第3款的规定。
能动司法,规范社会秩序。姜颖在审理一起商标转让纠纷时,发现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转让文件中,公章和签字都是伪造的,由于商标局审查不严,核准了转让。案件真相大白,顺利审结。但姜颖并未止步于此,而是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和探究。她通过多方面的调查了解,发现先后有20余起案件都属于这种情况。不法申请转让商标行为固然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但行政机关审查不严也是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必须从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审查程序抓起。于是,姜颖起草了一份给商标局的司法建议函,从三个方面建议其严格审查程序,细化审查标准。商标局高度重视,很快回函,并根据姜颖的建议,对其商标转让审查进行了严格规范,增加了多项程序,从而有效避免了商标权被非法转让。
能动司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当事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欠缺相关法律常识导致的。姜颖不单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者,还是宣传者、推广者。在姜颖看来,这是一名法官的社会责任。在承担繁重的审判任务和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姜颖还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公益活动,利用一切机会广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努力提高普通企业和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普及作出了积极贡献。
被动性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司法的能动性与被动性并行不悖。要真正做到能动司法并不容易,它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姜颖用实际行动向我们展示了能动司法的可能和价值。能动司法要求法官更多地把自己看做社会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的法官。能动司法的首要要求就是,法官要必须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准确理解社会全面进步的价值理念,清楚了解立法的本意和具体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和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正确认识我国及国际立法、司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